公告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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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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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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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將第七、八條規定納入職員工聘約及手冊
二、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第八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四、請學校同仁多加強周知,以防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並維護校園安全。最新消息以及法令,請逕行至教育網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