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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5-04 | 點閱數: 437
說明: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二、另經由他縣市介聘至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其他教師職務。 三、請貴府惠予轉知所轄學校教師,如欲申請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服務者,宜審慎考慮。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30 | 點閱數: 444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4 月 1 日第 184 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局鼓勵各校積極發展國際教育,以擴展師生國際視野。惟各校進行國際交流活動日漸頻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對學校人員出國有明確規範,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供各校遵循辦理。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24 | 點閱數: 517
一、鑒於傳承與分享為公務人員核心職能快速增長之途徑,為有效進行知識跨組織移轉,擴大傳導專業與技術經驗,協助生手縮短適應期,爰訂定「臺南市政府借閱真人實施計畫」,以具專業知能及實務經驗之員工為「書本」,以資訊開放共享思維,供其他夥伴典範學習,提升員工職能。 二、旨揭計畫實施方式如下: (一)成立本府「真人圖書館」 1、招募真人列入館藏:分「公務職能、自我成長」二大領域,由服務機關推薦各領域具專業專長及豐富實務經驗之員工,或員工具有志願服務熱忱者亦可自行報名,將推薦(報名)表逕送本府人事處,經本府人事處股長以上人員組成 3 至 5 人館藏審核小組審查通過後,即成為典藏真人書籍。 2、館藏借閱規則:...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24 | 點閱數: 534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4 月 15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432361400 號函辦理。 二、高雄市餐旅國中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將改隸為國立學校,未來臺閩介聘至該校之教師將不得參加高雄市市內介聘,請惠予轉知有意申請介聘至該校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三、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規定,介聘至高雄市特偏地區之教師須至少服務滿六學期,始得參加高雄市市內介聘,惠請轉知有意申請介聘至高雄市教師,可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法令規章→搜尋「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詳閱相關規定。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17 | 點閱數: 513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4 月 13 日府人考字第 1040359506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邇來本府發現各學校人員常有未依規定準時刷(簽)到退、未配戴識別證及未確實填寫公出簿之情形,為整飭公務紀律,請依下述說明辦理: (一)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於每日上下班時刷(簽)到退,並於辦公時間確實配戴員工識別證,如未依規定刷(簽)到退,務必嚴格執行曠職處理,且不得於事後予補請假,本府亦將不定期查察,倘有異常服勤情形一律依規定懲處。 (二)同仁如有請假應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倘在辦公時間有因公外出之情形,應辦妥公出登記,登記欄位包含日期、職稱、姓名、起迄...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17 | 點閱數: 46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30191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匿名 - 人事 | 2015-04-16 | 點閱數: 477
一、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原校轉任截止日至 104 年 4 月 21 日止。 二、有關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超額學校於 104 年 4 月 27 日(一)中午 12 時前提報超額教師名單(如附件二)傳真至仁德國小(FAX : 2792553),電話 2794570#710 ,另紙本請於核章後寄送本市仁德國小教務處彙整。 三、檢附「本市 104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介聘分發期程表(附件一)」、「超額教師提報表(附件二)」、「市內多角調聘任同意書格式(附件三)」、「積分審查委託書(附件四)」、「現場介聘作業委託書(附件五)」供參。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13 | 點閱數: 576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4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36575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 18 條規定:「(第 1 項)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第 2 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 93 年 3 月 17 日勞動三字第 0930012452 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第 18 條之規定,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兼顧...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13 | 點閱數: 562
說明:檢附「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 1 份。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5-04-07 | 點閱數: 497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4 年 3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922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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