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匿名 - 教導處 | 2011-09-07 | 點閱數: 794

轉教育部釋示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解聘教師一案:

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復查同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第 2 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按上,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

網站快速連結

[ more... ]

誰在線上

89人線上 (89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89

更多…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tn.edu.tw%2F%7Elce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csn%3D2%26nsn%3D627
:::

課程計畫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20
[ more... ]

龍崎好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