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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學務組 | 2012-02-16 | 點閱數: 656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4 日臺體(二)字第 1010008892 號書函辦理。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第 1 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
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第 2 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三、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為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違反第 21 條規定者,依同法第 38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
四、受僱者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事假, 1 年內合計可請 14 日。如勞雇雙
方協商依同法第 3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以排定休假方式處理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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