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依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停聘時,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行為人之陳述意見時,僅限於「停聘」部分,不涉及事實調查及認定。
二、依教育部 101 年 3 月 5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19698B 號函辦理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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