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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教導處 | 2012-04-25 | 點閱數: 642

一、經查監察院 100 年 8 月 3 日院台業三字第 1000108447 號函暨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5 日臺國(四)字第 1000110369B 號函:如藉所訂定之「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相關規定,行辦理主任介聘之實,應屬違法,且於國民教育法修法未完成前,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作業;復教育部 95 年 6 月 15 日台國(四)字第 0950081138 號函文屏東縣政府,指出屏東縣所訂「屏東縣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他縣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他縣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相關法令並要求停止適用。
二、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爰旨揭本市國中小教師兼主任介聘調動方式,回歸教師介聘調動辦理,並訂定於本局 101 年 3 月 19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10221314 號函發布之「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依前揭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主任由校長就校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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