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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教導處 | 2012-07-02 | 點閱數: 602

一、家庭教育法 100 年 12 月 28 日新修正,其中第十五條第二至四項屬貴管權責。其第二項略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爰此,貴校可據以提送本中心「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訪視計畫。
二、原「臺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第九條略以:「各級學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學校家庭教育諮商輔導年度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在本中心尚未依家庭教育法修訂本辦法前,請各校先依母法修訂 101 年度諮商輔導計畫(暫免報送備查)。本中心將於辦理本年度學校推動家庭教育考核評鑑時,一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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