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日數,每學年以三十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選拔賽、集訓及代表國家參賽等日數)。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部分,應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前後各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三、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進行訓練及比賽,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為原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四、課業輔導應進行學習評量,記錄成績,並輔導學生學業成績符合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之及格基準規定,並對未達及格基準之學生加強課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