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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教導處 | 2013-07-11 | 點閱數: 517

 一.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第 3353 次會議

二、最近幾天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成社會極大衝擊,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有關酒駕處罰的新規定,已於本(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施行,本院羅政務委員瑩雪業經邀集相關機關針對酒駕訂定拒絕酒測的執法流程。除應關注一般民眾酒駕肇事的情況外,我們更要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酒駕肇事的事件,不但造成本身承受社會極大的責難,也嚴重傷害到受害人的家庭,更影響政府的形象。在此,除請執法人員嚴格執行取締酒駕外,同時也要求各機關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一)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行為,違者將處以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二)請各部會確實轉知所屬機關基層同仁有關酒駕之新規定,並加強宣導防範,尤其是所屬機關遍及全國各地,同仁眾多者,例如國防部所屬的軍人、教育部所屬的教師、內政部所屬的警察及消防人員,以及農委會、交通部等機關所屬人員,務必要求同仁絕對不可有酒駕行為,唯有透過不斷的宣導,才能逐漸杜絕酒駕行為。

(三)各級首長及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各機關在安排宴飲的場合如有飲酒的情況,請務必考量到賓客交通的安排,要提醒賓客有飲酒就不要開車,或安排計程車載送等,務必讓所有賓客在宴飲之後避免酒駕行為。酒駕肇事造成無辜生命的損傷或家庭破碎,對社會絕對無法交代,希望整個軍公教體系要以身作則,請各部會首長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務必做好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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