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779295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985817 號函修訂發布
一、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一)字第 1010064552 號函修正發布之「高
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二、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臺中(一)字第 1010126637 號函發布之「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1 條及第 13 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
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
務學習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期間
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四、「多元學習表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務學習等四項,總
成績仍需換算為五級分計分。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2.性質:
( 1 )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 2 )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 4 )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3.採計:
(1) 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
由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 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
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
科屬性具關聯性。
(一)競賽成績:
1.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2.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如該競
賽辦法未定義,則 2 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體賽積分依個
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3.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4.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如僅錄取前 3 名,
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 4 名。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具備相關證照者始得計分。
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獎勵:大功每次加 4.5 分,小功每次加 1.5 分,嘉獎每次加 0.5 分。
2.懲罰:大過每次扣 4.5 分,小過每次扣 1.5 分,警告每次扣 0.5 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
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
正。
柒、「幹部任期」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班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及全校性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 1 人服務 3 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 10 人,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五)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由
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
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
性,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接替擔任幹部未滿一學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務證明,以為計分之憑據。
(三)計分標準:
1.擔任全校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 4 分。
2.擔任班級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計 2 分。
四、各校應檢討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捌、「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玖、「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
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 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
覽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
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
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
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
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拾、「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項 目 |
男生 |
女生 |
||||||
13 歲 |
14 歲 |
15 歲 |
16 歲 |
13 歲 |
14 歲 |
15 歲 |
16 歲 |
|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
29 |
30 |
32 |
33 |
23 |
22 |
22 |
23 |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
18 |
18 |
18 |
18 |
24 |
23 |
25 |
24 |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
148 |
165 |
175 |
180 |
120 |
122 |
125 |
127 |
心肺耐力: 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
676 |
659 |
619 |
578 |
316 |
323 |
320 |
311 |
(一) 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
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 按照計分
標準予以計分
(二) 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 4 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 50 以上者,得 6 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 75 以上者,得 7 分。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 85 以上者,得 8 分。
(三)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4 分)。
(四)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4 分)。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 7 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 7 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 88 年 3 月出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 ; 10(月)-3(月)=7 ,因達 7 個月,故進升 1 歲,其年齡為 14 歲。
2.民國 88 年 5 月出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 ; 10(月)-5(月)=5 ,因未達 7 個月,故其年齡為 13 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 16 歲者,以 16 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壹拾壹、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比照「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四、 服務學習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
辦理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比照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五、 社團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
之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比照「社團參與」項
目採計原則辦理。
六、 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
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選擇報名參加,比照「競賽、技職證
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