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20167631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1 月 6 日衛部護字第 1020169540 號函辦理。
二、摘錄旨揭函示說明三(詳參附件),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如具有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有關登記事項,係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供特定人員查閱;第 5 項並授權訂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下稱本辦法),故本法及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即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尚不生抵觸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