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1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 1020119991 號函辦理。
二、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應回歸教學本質,活
動內容應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
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切勿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
主之活動。
三、有鑑於日前發生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山訓吊橋垂降)
意外墜落身亡乙案,爾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其課程內容
如屬吊橋垂降、高空繩索、溯溪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山訓活
動,應於事前確實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一)應安排至少兩位領有山訓證照之教練進行裝備檢查,以
避免因教練一時疏忽造成遺憾。
(二)活動應以學生「自由意願」為主,不得有強迫參加之情
事。
(三)事前應發放家長同意書明確告知山訓課程之「訓練內容
」及「危險程度」,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始可讓學生參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