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2學年度第 2學期 定期契約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發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7 日臺參字第 1010071990C 號令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1 月 20 日南市特教(一)字第 1021023878 號函辦理。
二、簡章:自即日起公告於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網站首頁,請自行下載並一律使用 A4 紙張列印。
三、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備取人員 2 名)。
四、甄選條件及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第 27 條各款情事之一,各應試人員應填具切結書(附件 4 )。若事後發現具幼照法第 27 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3.依幼照法第 32 條規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
前開訓練證明。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具備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1)專科(含)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期輔系證書者。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繳交幼稚園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或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訓練結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93 年 12 月 23 日),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 10 年內,得遴用代理教保人員。繳交政府機構所開立之結業證書。(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政府機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2.具備 100 年 6 月 29 日公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資格者本辦法施行(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 86 年 2 月 16 日前已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資格報考者,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開立自結業起迄今仍
在同一職位之服務證明。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附件 5 ),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間:自 102 年 12 月 26 日至 102 年 12 月 30 日,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16 時。
(三)報名地點: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地址: 719 臺南市龍崎區崎頂里 2 鄰新市子 41 號,電話:(06)594-1201 分機 25 蔡幸怡主任)。
(四)資格審查:報名應檢附以下表件及證件進行審查,證件繳交影本,以 A4 大小影印,正本驗畢歸還。
1 、報名表(附件 1)。
2 、准考證(附件 2),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 2 吋個人大頭照一張。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個月內正面脫帽貼於黏貼證件資料表(附件 3 ),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請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4 、學歷證件: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幼教科系或幼保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提供相關服務經歷證明。
6 、切結書(附件 4)。
7 、委託書(附件 5 ,視需要檢附,並請攜帶受託者及委託者身分證正本查驗)。
(五)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六、甄選日期及方式:
(ㄧ)甄選地點: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地址:臺南市龍崎區崎頂里 2 鄰新市子 41 號)。
(二)甄選時間: 102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 00 分起。
(三)甄選方式:
考試項目 |
考試內容 |
考試時間 |
備註 |
教學演示 (60%) |
幼兒園教學演示 (題目自訂) |
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 |
(當天請自備 3 份教案供評選委員) |
口 試 (40%) |
教保專業知能、教學實務 經驗、溝通表達能力等 |
時間以 5 分鐘為原則 |
*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於有效期限內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七、成績計算、錄取方式:
(一) 2 科占總分比例如下:教學演示 60%,口試 40%。
(二) 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依下列順序錄取: 1.教學演示。 2.口試。
(三)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70 分不予錄取。
八、放榜:錄取名單於102年 12月 31日(星期二)下午 17時前,公告於龍崎國民小學網站,名單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九、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者,應於103年 1月 3日(星期五)上午 10時前,攜帶所有相關證件正本前往龍崎國民小學人事室辦理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十、聘期:自 103 年 2 月 11 日起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
十一、本簡章經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定期契約代理教保員甄選委員會議通過,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附則:
(一)錄取人員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及敘薪。
(二)錄取人員向學校報到後,依勞動契約所載事項履行權利義務,差勤 (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規定辦理。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本校網站、臺南市教育局各校公告網頁公告。
(四)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