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20138261 號函辦理。 二、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並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以 190 元起敘,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以 160 元起敘。 三、檢附原來函乙份。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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