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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婷慧 - 學務組 | 2014-01-21 | 點閱數: 415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008904A 號函辦理。
二、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第 4 條訂有「為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建請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相關規定。

三、建請學校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 5 項之意旨,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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