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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2-16 | 點閱數: 499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03 年 2 月 5 日府人任字第 10300584201 號書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30007399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以,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三、復查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四、另查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36399 號函略以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爰本案請先釐清教師於到職時是否檢具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相關經歷,並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卓處。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電子檔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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