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2-19 | 點閱數: 42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30013218 號函辦理。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第 2 項)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及第 3 條第 4 項規定:「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四、又查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36399 號函規定略以:「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參照教育部 79 年 5 月 15 日台( 79 )人字第 22064 號函及 79 年 7 月 27 日台( 79 )人字第 36184 號函之意旨,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五、綜上,因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係幼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年資,於渠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六、檢附原函影本電子檔 1 份。

:::

網站快速連結

[ more... ]

誰在線上

55人線上 (54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55

更多…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tn.edu.tw%2F%7Elce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2457
:::

課程計畫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20
[ more... ]

龍崎好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