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為提升自殺防治初級預防,請各校依據「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如附件一),加強自殺個案通報
見 1 ,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4 月 2 日府衛心字第 1030267882 號函及本市「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臺南市自殺個案
資料庫使用管理要點」辦理暨本局 101 年 11 月 20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980442 號函諒達。
二、各校若經評估發現為「自殺高風險者」及「自殺未遂者」,請依據旨揭條例逕行「行政通報」(「自殺未遂者」請務必再進行本局之「校安通報」),俾利後續關懷或轉介
。
三、「行政通報」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填具「臺南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二):傳真衛生局(電話: 06-6370007 )姜佳琪小姐完成
通報手續。
(二)所謂「自殺高風險者」需符合下列標準,方需通報
1、簡式健康量表( BSRS )總分達 15 分以上。(請先檢視轉介單第 28 項測量結果)
2、簡式健康量表( BSRS )自殺想法檢測結果達 2 分以上。(請先檢視轉介單第 28 項測量結果)
3、達高自殺風險個案條件任何 1 項者。(請先檢視轉介單第 29 項所訂條件)
四、有關自殺個案通報保密問題,本府已於 102 年 7 月 5 日訂定
「臺南市自殺個案資料庫使用管理要點」,針對個案資料管理使用規定相關準則,故請各校依法通報。
五、相關個案如需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協助,請各校逕洽該中心(電話: 06-2521083 )。並於 3 個月輔導期程結束,
填具「個案輔導紀錄摘要暨評估報告表」(如附件 3),以密件免備文寄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郭國成老師處(電話: 29911
11 轉 8321 、網路電話: 9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