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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11-11 | 點閱數: 812

說明:
一、補充說明本局 102 年 3 月 25 日南市教幼字第 1020256977 號函(諒達)。
二、為處理本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所遺教保服務工作,訂有「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並於 102 年 3 月 25 日南市教幼字第 102025697 號函發佈,其中說明二:「本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若園內人力配比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規定,不另聘代理人員。若因其他特殊因素需聘任代理人員時,請專案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聘任。」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於 103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39101 號函略以:「基於本案經費旨在協助各公立幼兒園依法配置足額人力,以維持教保服務品質,爰於所核定增置人力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在不逾總補助經費額度內,相關經費得支用於其職務代理人,並應依其實際薪級標準及勞務契約約定支付薪資。」
四、綜上所述,考量中央補助經費得支用於增置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員,且為增加學校用人彈性,倘學校增置員額屬國教署補助人力經費,在增置教保服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上開說明一本局函,專案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聘任;惟若非屬國教署補助人力經費且師生比符合法令規定,則不進用代理人力以撙節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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