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39522 號函辦理。 二、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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