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係表示緊急任務,為爭取時效,提醒前方 之駕駛員及行人避讓及注意,及時讓路,以避免發生危險。
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及第 48 條其第 2 項規定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 人通過之規範,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而條 例第 45 條第 11 款及第 74 條第 6 款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 讓,爰基於條例立法意旨,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 行緊急任務時,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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