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
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
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
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
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
生適用之。」
二、 復查上開準則第 10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
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
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
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
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