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匿名 - 學務組 | 2019-07-25 | 點閱數: 306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主體,義務產生之時點係以學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起算,應立即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含「緊急先以口頭或電話連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案件情節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

網站快速連結

[ more... ]

誰在線上

208人線上 (206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208

更多…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tn.edu.tw%2F%7Elce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4374
:::

課程計畫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20
[ more... ]

龍崎好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