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民眾於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本局 108 年度預計六月購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5115 只(含中央補助款共新臺幣 29 萬 6000 元、本府預算編列 100 萬元)
(具有低收入戶,獨居長者,身心障礙者身份,可逕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補助安裝,一戶一只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般市民,也別忘了自行到大賣場或網路購買回家安裝唷!
設置依據
99 年 5 月 19 日消防法第 6 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 35 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 |
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二 |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