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5796 號函辦理。 二、 旨揭標準係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 三、 檢附教育部函文及修正條文各 1 份(如附件)。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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