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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1-05-31 | 點閱數: 652

按上揭函釋略以,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乙節,因代理教師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校長係為學校之法定代理人,爰代理教師之「雇主」為其服務學校,且聘任辦法尚無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爰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是否符合性平法第 16 條第 1 項「任職滿 1 年」之規定,應視該代理教師是否於該校繼續工作滿 1 年,(亦即聘期之間不得中斷)。又其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其聘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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