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61972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本(111)年 5 月 6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100611 號公告修正。
三、本次修正係新增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為上開條文公告之物。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本年 5 月 6 日衛授疾字第 1110100614 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