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1 月 5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236241 號函 辦理。
二、基於國內 COVID-19 疫情穩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確診 者分流收治原則」採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 COVID-19 確診 者,居家照護期間建議但不強制須一人一室,爰修訂旨揭 文件如附件,並適用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研判確診之民眾。
三、旨揭修訂事項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供下載參閱。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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