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7 日府登防字第 1120250630
號函辦理。
二、自 1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本市公、私場所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防疫事項,主動清除登革
熱/屈公病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未主動清除者,將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三、惠請各單位加強轄管場域積水容器孳清,杜絕登革熱疫情
發生並避免因被查獲陽性容器受罰。
四、請各里辦公處加強廣播里內民眾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