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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學務組 | 2011-12-22 | 點閱數: 898

一、依據本府環保局 100 年 12 月 13 日環廢字第 1000209955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 年 1 月 28 日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乾電池回收標誌應標示於其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乾電池裝配於物品中,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
或促銷予消費者,得於該物品之個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回收標誌及回收標誌相鄰處說明「廢電池請回收」
字樣,以取代其於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之標示。
三、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製造、輸入業應於指定電池(指
錳鋅電池及非鈕釦型鹼錳電池之ㄧ次電池)、附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文件字號。標示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0.3 公分。


四、學校採購元宵提燈若內含乾電池,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以確保所採購之乾電池符合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其中有關乾電池之規範,廠商投標時應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
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證明文件。並應有回收標誌之圖樣。倘屬 1 號、 2 號、 3 號、 4 號及 9V 之普通電池及鹼性電池
者,需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之文字及確認文件字號。
 

五、對於提燈之設計,建議:
(一)乾電池若為鈕扣型,應優先選用不含汞之電池,例如:鈕扣型鋰電池。若為錳鋅電池及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一
次電池,應選用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文件字號者。
(二)提燈之設計應方便使用者自行將乾電池取出更換或回收。
六、學校若採購含乾電池商品(或宣導品、贈品…等等),建請參照上述說明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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