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21 日臺人(二)字第 1000226726C 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教師法第 14 條修正條文均明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及教師之規定,及增訂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三、為避免學校誤聘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不得聘任情事者為教師,教育部業於 97 年 8 月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
師查詢系統(網址http://unfitinfo.moe.gov.tw/),請各級學校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確實查詢,並定期清查所屬現職教師有無已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上仍聘任之情事,如清查不實,經教育部查知確有不適任教師仍受聘任者,將列為獎補助或績效考核之減扣參考。
四、另為維護校園安全,各公私立學校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請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
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