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訂有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及兼職限制等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之「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就持有專業證照者造冊列管,並定期查核。
(二)配合差勤管理措施積極查核並了解同仁差勤狀況,如有異常情形,應進一步了解是否有違法情事,並適時宣導相關規定。
(三)如有接獲同仁詢問電話,應明確告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相關規定;如接獲檢舉,應協同政風單位查明,如確有違法情事並依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