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不應因走入校園而失去人權
(一)不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暴力、性暴力)之權利。
(二)不受歧視之權利(性歧視屬性騷擾、特教法禁止歧視、學校有合理調整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包含早自習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業輔導相關規定)。
(四)受教育權(學校不得為退學處分,輔導轉學需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剝奪學生體育課、美術課或任何正式課程上課機會之相關規定)。
(五)表意及被聆聽之權利(學校、教職員應營造友善表達意見之空間,不得違法箝制言論,更不得因學生合法言論施加處罰之相關規定)。
(六)一般自由權(學校不得規定髮式、不得因服儀規定處罰學生、非學習活動得自由參加之相關規定)。
(七)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管道。(本校 教導處 06-698358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