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103 年 10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 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 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 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 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 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明( 104 )年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明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 日,並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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