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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公告

  • 「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309條、第310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重要 吳風誼 - 教導處 | 2021-07-30 | 點閱數: 26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1831B 號函辦理。

二、旨案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者,爰教育部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取」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取。

(二)領取時間:自 110 年 7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

(三)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寄送下列證明資料至教育部國教署審核: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者,由教育部國教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明文件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三、旨案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臨櫃任何一種管道再領取。

四、上開若有疑義及未盡事宜請參照旨案作業須知(如附件)或電洽本局學輔校安科賴先生(電話 06-2991111 分機 7753 )及教育部國教署原特組李先生(電話 04-3706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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