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南區龍崗國小附設幼兒園 109 學年度新生入園招生簡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2 月 11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090115756 號函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原住民籍幼兒。
(三)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四)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 2 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
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
三、招生人數:可招生名額 18 名。
四、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 (一)填寫新生入園報名表。 (二)驗收戶口名簿正本並繳交影本一份,並由本園在戶口名簿上加蓋登記戳章。符合優先 入園者,請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以供查驗。 (三)領取新生入園報名表之登記收執聯、委託書、新生抽籤注意事項。
五、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
(一)第一次入園登記:
1 、登記日期: 10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
2 、抽籤日期: 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
3 、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4 、報到日期:請統一於 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抽籤完畢後,至幼兒園領取新生入園 通知書完成報到手續。
(二)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
1 、登記日期: 109 年 5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
2 、抽籤日期: 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
3 、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4 、報到日期:請統一於 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抽籤完畢後,至幼兒園領取新生入園 通知書完成報到手續。 (三)註冊日期:暫定 109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
六、抽籤程序及地點:
(一)地點:龍崗國小東棟二樓視聽教室。
(二)家長需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有本人之委託書)到場,並攜帶本人及受託人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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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七、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
料:
(一)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所
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身心障礙。(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子女。
4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 、育有 3 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 (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
子女)
3.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
4.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之子女。
(三)第三優先:參加本市偏遠學校附設幼兒園新生入園學區優先方案之學校學區幼兒。依
設籍先後錄取,若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1.以戶口名簿上幼兒記事欄所載最後設籍日期為準。
2.本校學區:鯤鯓里。
八、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
(一)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二)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三)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
(四)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五)五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
(六)五歲一般幼兒。
(七)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八)四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
(九)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
(十)三歲第三優先入園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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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四歲一般幼兒。
(十二)三歲一般幼兒。
九、說明事項:
(一)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
或符合同一順位須判定先後順序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公開抽籤方式決
定之。抽籤方式請依據「臺南市 109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作業流程」,
並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二)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
籤,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若
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
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如剩餘 2 名正取,被 3 胞胎
幼兒抽中時,仍僅 2 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 1 名幼兒則為備取)。若備取名額被雙(多)
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序備取,不得有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備取序號之情形,
惟最後剩餘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各園得增列備取名額。
(三)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臺南市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
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
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
(四)每班每招收 1 名身心障礙幼兒,得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減收 1 至 2
名幼兒(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 20 名)。各園於新生入園登記後,若依前述規定減收幼
兒時,應於抽籤作業前重新公告可招收名額。
(五)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
足學齡之幼兒。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六)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七)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候用期限至 110 年 2 月 28 日止。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其他事項:本招生簡章經本校幼兒園招生委員會(幼兒園教師 2 人、園主任、總務主任、教 導主任)及校長審查通過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