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13 年 5 月 2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請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前往該縣觀光消費。
上述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民旅遊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 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即 112 學年度 113 年 5 月 2 日起同年 7 月 31 日止、 113 學年度 113 年 8 月 1 日起同年 12 月 31 日止)。
例如:某甲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某甲於 113 年 5 月 11 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8,000 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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