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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宜靜 - 人事室 | 2024-06-01 | 點閱數: 216

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之補充規範,詳如附銓敘部函及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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