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十點,自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生效。
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所稱返校服務,指基於推動校務工作之需求,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所稱進修研究,指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第二項之返校服務日數,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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