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 (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請同仁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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