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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教育部關於大陸委員會函請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一案。
- 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建議各機關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 3 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 3 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 檢附教育部及陸委會原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