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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7 月 10 日府人考字第 1140890980 號函辦理。
- 臺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日數,114 年度起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上限再調增 2 日為 16 日, 115 年度起再增加 4 日為 20 日。
- 教師兼行政人員,依其學年度起實施。
- 重申各機關對加班派遣應審慎,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覈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以免浮濫,加強落實加班費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