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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站消息 | 2016-01-18 | 點閱數: 42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 月 13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033237 號函。

二、為維護教育人員心理健康並提升組織效能,爰同意其如有需要得比照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1 款,申請每年每人 4 小時諮商鐘點費補助,該項經費由各校(園)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於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三、為避免影響教學,如申請人依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3 款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請於無課務之時間辦理。

四、檢附諮商輔導要點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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