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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站消息 | 2017-04-19 | 點閱數: 405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4 月 18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411086 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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