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8 年學藝參賽優秀學生表揚(非體育類) -表揚活動已開始接受申請
如有符合下列表揚標準者,請備妥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與佐證資料影本於 3月 11(一) 16:00 前送至學務處學生活動組,俾利進行校內初審與核章,逾期恕不受理。感謝老師配合!!
一、表揚標準要點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二、本活動分兩類申請:
(一)第一類申請:對象為 107 年 5 月至 108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類申請:對象為 108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四、校內初選審核送件:請學生於108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前將彙整後之自我檢核表(如附件)與佐證資料影本,送至學務處學生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