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第 5 點,並自 109 年 12 月 22 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仍應按國內休假日數予以補助,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
二、公務人員因年度中亡故, 未及於年度內依規定持國民旅遊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 仍應予以補助,爰增訂第五點第三項,放寬該等人員當年休假補助費之發給要件無須刷卡消費, 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補助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 至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於年度中亡故者,給予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亦無須刷卡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