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個人獎勵」項下「通過英檢獎勵」額度與本標準表不符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適用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駐衛警含校警 、 約用人員 。 警察機關之警察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辦理。
二、同一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復再通過較低等級之認證 ,不予敘獎。
三、第二本國語之認證以官方發給者為限:
(一) 台語或閩南語之認證須經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二) 原住民族語之認證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
(三) 客語之認證須經客家委員會「 客語能力認證」。
四、申請期間:當事人應於取得合格證明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各機關單位依其業務屬性,另訂有獎勵金措施者,應與行政獎勵擇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