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本部以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05405764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 ,嗣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相關規定及第三條之附表用語,法規名稱並修正為「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 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增進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以及修正不合時宜用語,並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 爰擬具本標準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肺臟失能種類第 4-6 號半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
二、「眼」、「精神」、「頭或臉部」及「皮膚」等失能種類,為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於附註欄增列需檢附之佐參資料 。
三、本標準附表涉「殘缺」等用字,基於不合時宜亦具貶意之情形,爰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