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有關健康檢查之規定更臻明確, 並考量從事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人員,其健康危害之風險程度相對較高,有必要將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納入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之適用對象 ,遂參照行政院所定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修正如下:
一、 補助對象增列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及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六點)
三、 修正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