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茲為因應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並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